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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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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浙江温州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宜宾市浙江温州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浙江藉在宜从事经营的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团组织。

第三条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同行业关系,发挥浙江工商企业经营的特色和优势,立足宜宾市场,面向全国,跻身国际市场。为促进商品流通和行业的发展,共同提高浙江工商企业在宜宾的信誉,进一步发展宜宾和浙江经济而努力,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宜宾市工商局和宜宾市民政局及宜宾市工商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浙江省政府和温州市人民政府经合办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地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金沙广场4-15号。
                  第二章  职责和

第六条 本会主要职责和务:
(一) 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教育、引导会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依法经营。
(二) 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增进会员和政府各部门的联系,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 宣传宜宾浙江两地的经济发展战略和投资环境,及时了解、通报两地建设新成就和发展新动态、受理委托组织两市的展销会、订货会、招商引资等商务活动,为两地的优势互补和经济建设服务,为两地的经济发展作贡献。
(四) 加强会员和各界人士之间的联系,提供经济技术信息、市场行情和营销渠道;促进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与合作,推动会员企业做强做大。
(五) 协调各方关系,妥善处理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当会员在工作、生活、学习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提供服务和帮助。
(六) 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服务性事业,创办经济实体。
(七) 积极参加宜宾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受理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八) 积极发展会员,壮大会员队伍,吸收一批思想品德好、企业经营好、奉献精神好、     会形象好的浙江籍商人,提升商会的影响力,打响“浙江人”这一品牌,发挥他们的参政议政作用。
(九) 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浙江人艰苦创业的精神,鼓励会员投身慈善活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多做贡献。
(十)积极主动与全国各地浙江温州商会联系,开展联谊活动,大力宣传商会精神。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宜宾市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经营状态稳定、信誉较好的浙江藉在宜宾经营的工商企业(个体)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企业(个体)不论规模大小一律平等,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宜宾经商的浙江藉经营者;

(二) 拥护本会章程;

(三)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会长签字);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入会需交材料:

(一)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 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 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第十二条,会员享受以下权益:

(一) 在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提起本会为维护合法权益和协调排忧解难;

(三) 享有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维护本会的信誉和形象;

(二)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提供企业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按年度计算,制定会费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下设“一处五部”共六个工作部门,“一处”为秘书处,“五部”分别为:财务部、投资发展部、宣传教育部、慈善事业部、会员服务部;

理事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指导;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势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本会会长必须是在新一届常务理事会当中产生,产生办法由上一届会长提名或者常务理事会成员推荐,再由全体理事会成员通过投票超过半数并选票多者当选。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注:为了和政府换届同步,第六届理事会任期为4年。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的文件;

(四) 履行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五) 提名“一处五部”的负责人。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一处五部”具体工作职责:

一、 秘书处

1、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2、 坚持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开展商会日常工作,认真处理对上对下的一切事务;

3、 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种活动;

4、 做好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及时处理来信来访的问题和要求;

5、 组织落实各种会议的召开,并做好会议签到、记录工作;

6、 做好文字建档、归档工作,按照一事一档的要求,按门别类完善档案工作;

7、 做好与兄弟商会的经验交流和联络工作,热情接待领导与来宾。

二、 财务部

1、    对确认入会的会员,要按规定认真收取会费,及时入帐,并做到帐目清楚,适时公布;

2、    严格按章程规定,建好财务帐目,做到帐目清楚,本着量力而出的原则,合理开支商会日常工作需要的费用,做到专款专用并体现会费取之于会员,服务于会员;

3、    做好各种活动和会议的保障工作,并落实好必要的资金,负责购置开展活动必须物品;

4、    做好商会固定资产的购置、保管和登记工作。

三、 投资发展部

1、    及时掌握商贸信息,向会员企业提供发展机会,做好牵针引线工作;

2、    组织会员参加各种经贸洽谈和推介活动,增大会员企业再发展的空间;

3、    帮助会员企业献谋献策,做好会员企业投资管理的好参谋;

四、 宣传教育部

1、   在会员中经常宣传两地政府的方针政策,教育会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地方       法规;

2、   适时组织会员学习事实政治,提高全体会员的思想觉悟和自身素质;

3、   负责报纸、网站等媒体的编辑与发布工作。

五、   慈善事业部

1、  掌握扶贫、济困、救灾、助弱的信息,及时向商会提供需帮助对象、群体的情况;

2、  组织开展好慈善活动和救助募捐工作,及时张榜公布每次活动的结果;

六、   会员服务部

1、  要按上级和本会章程规定,适时进行会员考察摸底工作,吸收新会员入会,办理相关        手续;

2、 深入会员企业,调查研究,听取会员对商会工作的要求,提出对做好会员工作的建议;

3、 发现会员如有违反政策、法律行为的,及时向商会理事会提出处理意见;

4、 协助处理会员遇到的纠纷、矛盾、在解决问题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公平、合情、合理、合法;

5、 协调联系相关部门,依据政策、法律,保护会员企业的利益。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的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务,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397日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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